(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与杨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杨道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0号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组织机构代码:68360027-4.负责人: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舒霞,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舞,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道林,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诉被告杨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