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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尚伟东,刘建新,牛守亮,姜爱兰,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驻青州市北环路14号。被告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驻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西赵村。被告尚伟东。被告刘建新。被告牛守亮。被告姜爱兰。被告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驻青州市北环路14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邦美涂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尚伟东、刘建新、牛守亮、姜爱兰、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3199.7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3199.7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