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谷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丁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文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返还原告525.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