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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谷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丁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文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返还原告525.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