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谢念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念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88号罪犯谢念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念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念芳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585元,其中被告人谢念芳赔偿4万元,并对上述人民币615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谢念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谢念芳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谢念芳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谢念芳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谢念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念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念芳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谢念芳在近两年中收到家属汇款6100元,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念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