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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付安与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安,叶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付安。被告:叶健,1977提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安与被告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叶健名下的价值4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叶健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秦棋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XX)(产权证号:产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