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扬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封国平与浦伟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国平,浦伟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封国平。委托代理人丁磊,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伟峥。原告封国平与被告浦伟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国平的委托代理人丁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伟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国平诉称:其系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金顺货运部业主,与浦伟峥有业务往来。浦伟峥于2014年7月4日向其出具欠条1张,确认结欠92750元。后其多次向浦伟峥催讨,至今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浦伟峥立即支付封国平92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浦伟峥承担。被告浦伟峥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封国平系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金顺货运部业主。2014年7月4日,浦伟峥向封国平出具欠条1张,载明:“锡粤物流欠金顺货运玖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正(92750元),2014年7月4日之前的账。”又查明:无锡市锡粤物流未办理过工商登记。审理中,封国平述称:浦伟峥在无锡市鸿程仓储租赁了一个店面,挂了锡粤物流公司的门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浦伟峥有运往广东、佛山方向的货运业务时,会打电话给封国平去浦伟峥处拉货,结欠的款项是运输款。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锡粤物流委托金顺货运运输货物,双方之间形成委托运输合同关系,锡粤物流在接受运输服务后,应当履行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锡粤物流未办理工商登记,浦伟峥系锡粤物流的实际经营者,故支付运费的义务应由浦伟峥承担。封国平系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金顺货运部业主,有权向浦伟峥主张权利。现浦伟峥确认结欠封国平运输款92750元,故封国平要求浦伟峥支付拖欠款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浦伟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浦伟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封国平运输费9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9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719元(已由封国平预交),由浦伟峥负担,浦伟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封国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柔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