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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罗某青申请执行谢某任关于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青,谢某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青被执行人:谢某任本院在执行罗某青申请执行谢某任关于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贺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青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5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温海田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