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丽颖与王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颖,王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邹丽颖,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才,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颖与被告王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丽颖于2014年4月9日以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丽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 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