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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丽颖与王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颖,王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邹丽颖,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才,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颖与被告王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丽颖于2014年4月9日以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丽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 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