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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翠平与肖益群、张隆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平,肖益群,张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平,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肖益群,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张隆科,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益群、张隆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422元(含本金90000元、诉讼费2140元、执行费12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