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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春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庆,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春庆。委托代理人:王永迅,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庆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无房产可供查封,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保全费1695元,由原告马春庆承担。审判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艺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