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春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庆,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春庆。委托代理人:王永迅,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庆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无房产可供查封,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保全费1695元,由原告马春庆承担。审判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艺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