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江美玲、江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江美玲,江帆,江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江美玲。被告江帆。被告江爱国。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江淋漓、江美玲、江帆、江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江淋漓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案由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告彭城银行紫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庄支行诉称:原告与江淋漓、江美玲、江帆、江爱国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淋漓向原告借款7.8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13.8%,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江美玲、江帆、江爱国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江淋漓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连带偿还借款人江淋漓所欠原告彭城银行紫庄支行贷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紫庄支行与江淋漓、江美玲、江帆、江爱国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江淋漓向紫庄支行借款7.8万元,借款期间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3.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江美玲、江帆、江爱国作为保证人对江淋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合同签订后,紫庄支行按约向江淋漓发放贷款7.8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实名领款登记簿、银行账户明细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紫庄支行与江淋漓、江美玲、江帆、江爱国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紫庄支行按约向借款人江淋漓发放了贷款,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江淋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紫庄支行要求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连带偿还借款人江淋漓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定年利率13.8%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美玲、江帆、江爱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