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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贺玉武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玉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286号罪犯贺玉武,男,出生于1955年12月24日,甘肃省靖远县人,汉族,文盲。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白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30日作出(1997)甘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0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4年12月、2007年8月、2009年12月、2012年5月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并经综合评估及社区调查评估,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经综合评估,该犯为一般帮教对象。靖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表、靖远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及执行机关履行职务代表王XX、董XX的陈述、证人李XX、金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玉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