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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5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3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峰执行员  周峰执行��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