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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初字第149号原告邹某某。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黎某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作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浩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某撤回对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