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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刁云飞诉被告蔡哲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飞,蔡哲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9号原告:刁云飞,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被告:蔡哲,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云飞诉被告蔡哲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千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