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刁云飞诉被告蔡哲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飞,蔡哲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9号原告:刁云飞,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被告:蔡哲,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云飞诉被告蔡哲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千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