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274号之二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杜东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诚诚,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