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赵宝华、钱毛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华、蒋年中,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宝华。被告钱毛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赵宝华、钱毛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已自行归还了欠款,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9元,保全费1220元,由赵宝华、钱毛琴负担(该款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