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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建民与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民,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219号原告董建民。委托代理人董建国。被告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社区主任。原告董建民诉被告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董建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民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庄圩乡大楼社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董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莹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