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某甲,学生。原告徐某乙,学生。上诉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仁科,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程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二原告已交)。审判员 祁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