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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少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徐某甲,学生。原告徐某乙,学生。上诉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仁科,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程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负担(二原告已交)。审判员  祁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