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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申报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50号。申请人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9xxx568)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东铭车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