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盛安与蒋盛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盛安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西固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杨盛安杨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西固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雷维亮某某,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杨盛安杨某某与被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西固支行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本案中,杨盛安杨某某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日作出的(2000)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其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申请再审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盛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代琳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