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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号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A栋406室。法定代表人:吴涛。被告: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传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如下:准许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为148元(原告已预交148元),由原告深圳市慧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