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行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奶姜与被执行人邓仁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奶姜,邓仁生,邱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行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陈奶姜,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邓仁生,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邱妙菊,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邓仁生、邱妙菊协助申请人陈奶姜办理坐落于福安市城阳镇秦源新村x排x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政国用(2013)第32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福安市城阳镇秦源新村x排x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政国用(2013)第32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奶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