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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彦霞诉被告刘广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霞,刘广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4号原告:周彦霞,女,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被告:刘广勋,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霞诉被告刘广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彦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彦霞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雷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