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许亚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甲,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甲,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黄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甲申请再审称:1、提交新证据收入证明和照片,证明其自己年收入三十多万元,能够给女儿黄某乙好的抚养条件,而孩子在许某某抚养下出现身体损害且靠恶意透支信用卡生活,足以推翻原判决。2、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可能会出现黄某乙的不适应等状况”没有事实依据。3、二审法院对黄某甲婚前财产和父亲遗物以许某某不承认为由作为判决依据不予支持是不符合事实的。4、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剥夺黄某甲的辩论权利。综上,黄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许某某提交意见称:1、自己在吉的堡少儿英语培训中心就职已8年,且有股份年底参与分红,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有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偶尔为自己姐姐学校垫付一些费用开支,不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生活。2、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黄某乙随母亲及其外祖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认为二审判决与法不悖,判决得当。3、对于黄某甲父亲遗物及婚前财物情况,说明如下:2008年5月因地震黄某甲曾将部分物品带到许某某娘家,但无人知道他带了什么东西,2009年5月黄某甲将其物品已带回其母亲家,黄某甲亦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遗留在许某某家。综上,许某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黄某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二审审理中经传票传唤,黄某甲到庭参加庭审,并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辩论,故其称剥夺其辩论权利之情形与事实不符。关于黄某甲对本案判决中子女抚养内容不服,请求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事由,以及所称的其婚前财产和其父的遗物尚在许某某处保管要求许某某返还之事项,由于黄某甲的上述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故对此不予审查。综上,黄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杨惠君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