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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海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86号原告于海增,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负责人赵军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玉霞,女,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增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海增负担。审判员  李印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