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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广州市科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