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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书英诉王侠、刘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英,王侠,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刘书英,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王侠,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超,男,2004年8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王侠。法定代理人:王侠(系刘超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终000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被继承人唐先荣银行存款73792.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