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马海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马海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满开元,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杜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诉被告马海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腾退并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凉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