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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健康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许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康,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张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1536号申请执行人赵健康。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技华。被执行人许技华。被执行人周海芳。被执行人张郁良。原告赵健康与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张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健康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张郁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764493.2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房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15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