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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申民与方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民,方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0-1号原告:王申民。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方万松。原告王申民诉被告方万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