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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宝安与被申请人马杰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宝安,马杰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殷宝安,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申请人马杰武,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关于申请人殷宝安与被申请人马杰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殷宝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杰武名下所有的一汽牌小型轿车(价值约4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并由担保人孟丽向本院提供3万元定期存单,为申请人殷宝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殷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马杰武名下所有的一汽牌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马杰武名下所有的一汽牌小型轿车的车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丽波审 判 员  周新涛人民陪审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恺轩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