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益宏与成建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益宏,成建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益宏。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富。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晨灿,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益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宜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