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第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其女朋友张某一家人回到万州区妇幼保健院10楼病房。因二人感情不和,张艳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自己打算药物引产,并已经服食药物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后情绪十分激动,便借酒泄愤,在医院大吼大叫,欲找医生麻烦。医院正在上班的护士王某准备问王某某具体情况,被王某某打了面部一拳。另外上班的护士陶某见状后,赶来问被告人王某某为什么打人,被告人王某某又打了被害人陶然一耳光,并用脚踢打被害人陶某。后来医生王某某、张某某、龙某闻讯赶至10楼,被害人王方平问被告人王某某为什么打人,话音未落,被告人王某某便上前打了医生王方平一耳光,并且脚踢打被害人王方平。医生张某某急忙上前查看王方平的伤势,其背后腰部位置又被王某某打了一拳。龙某立即拉劝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又用手掐住龙涛的脖子并抓其衣领不让其离开,后来双方被赶来的医院保安拉开。被告人王某某打人后,情绪十分激动,将放置在10楼过道边的一张病床踢坏,后来被赶来的民警制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陶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12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的伤情照片、门诊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张某、管某某、王某、谭某某、刘某某、邓某、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陶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勇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罗时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