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韩颖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韩颖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百莲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被告韩颖余,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韩颖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