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艳华与方波、方军、吕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邹艳华,女,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方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方军,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吕长生,男,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邹艳华与方波、方军、吕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依法扣划方军银行存款15366.33元,并对方军在工商银行县XXX的账户予以冻结6个月,未再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