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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红艳诉孙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孙某,男,生于1977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