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初字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天津与赵永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赵永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36号原告王天津。被告赵永臻。原告王天津诉被告赵永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天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王天津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