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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初字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天津与赵永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赵永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初字36号原告王天津。被告赵永臻。原告王天津诉被告赵永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天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王天津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