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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蓬安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