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宜英与吴成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宜英,吴成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黄宜英,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吴成元,男,1974年11月4号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宜英与被告吴成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宜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下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