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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宜英与吴成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宜英,吴成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黄宜英,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吴成元,男,1974年11月4号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宜英与被告吴成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宜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下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