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1843王晓民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凤祥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民,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凤祥金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王晓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凤祥金店,住所地巴林左旗。负责人陈清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军,老凤祥金店店员。委托代理人李向英,老凤祥金店店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民诉被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凤祥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