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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