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