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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袁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家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孝弟,该公司员工。被告:袁家宏,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曙公司)与被告袁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曙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孝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家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曙公司诉称:被告袁家宏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购买混凝土总计1814立方米,总价款650950元,被告仅支付170000元,经多次催要,再次支付50000元后便失联至今。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0950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被告袁家宏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新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上海新曙混凝土产量对帐单两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5日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计1814立方米,总价款650950元,已付170000元,尚欠480950元。被告袁家宏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袁家宏于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5日向原告新曙公司购买混凝土总计1814立方米,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出具两份对账单:总货款为650950元,被告支付170000元,后又支付50000元,共计220000元,尚欠货款4309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袁家宏向原告新曙公司购买混凝土,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有对账单原件佐证,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按约交付混凝土,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尚欠货款4309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9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7770元,由被告袁家宏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文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