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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德军与林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军,林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唐德军,男,汉族,务农。被告林世平,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军诉被告林世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唐德军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