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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隋XX与隋X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隋XX。申请执行人任XX。被执行人隋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8.80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