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许春忠、熊志青、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许春忠,熊志青,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告:许春忠,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熊志青,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被告:王红,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许春忠、熊志青、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春忠、熊志青、王红货币资金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春忠、熊志青、王红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