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孝暖与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暖,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陈孝暖,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工业园邹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孙先龙,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燕,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暖与被告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24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