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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小孬与刘长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孬,刘长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赵小孬,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陆村一号。被告刘长有,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五百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孬诉被告刘长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小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