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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简章琼与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章琼,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21号原告简章琼,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董事长。担保人廖屹,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担保人张瑾,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章琼与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汇鑫广场”项目X幢1X层X号的房屋(面积43.77㎡)中价值54万元的部分进行保全。担保人廖屹、张瑾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溪区南溪镇滨江中段“中盛.上善水城”X幢XX号的房屋(备案登记号为XXXXXXXXX)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简章琼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筠连县“汇鑫广场”项目X幢X层X号的房屋(面积43.77㎡)中价值54万的部分,查封期间由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担保人廖屹、张瑾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滨江中段“中盛.上善水城”X幢XX号的房屋(备案登记号为XXXXXXXX),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廖屹、张瑾负责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