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洋、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洋,张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委托代理人单月红。被告高洋。被告张磊,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洋、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瑾 来自